(2014)张行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邢玉芬与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联兴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芬,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联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邢玉芬。被起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被起诉人锦丰镇联兴村民委员会。本院收到起诉人邢玉芬诉被起诉人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政府、锦丰镇联兴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诉状,要求“判决撤销锦丰镇信访办2009年7月1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求享受土地安置补偿费”。本院认为,邢玉芬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邢玉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许志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天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