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742号原告揭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淼,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淼、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王某丞大学毕业;3、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份(估价为15万元),分配给原告60%的股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江西省九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婚生子王某丞(2009年10月2日出生);3、共同财产: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指的是夫妻之间存在矛盾,且此矛盾已经不能妥善解决。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至今,并育有一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有婚外情,不顾家庭,但原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理由,原、被告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感,双方的情感尚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收取300元,由原告揭某承担;原告多预交的4,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力 英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冠(兼)书 记 员 詹 惠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