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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董新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董新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61-2号申请人:张永强,男。被申请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英,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被申请人:董新晓,男。申请人张永强与被申请人莒县盛奥砖瓦机械有限公司、董新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新晓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莞镇黄崖村西的石子生产线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新晓所有的位于莒县东莞镇黄崖村西的石子生产线一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月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顺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