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727号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鲜花香榭**栋*单元*楼。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免收。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