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联社,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某联社。被执行人隋某某。申请执行人某联社与被执行人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隋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前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元及加收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海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昊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