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闵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确认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调确字第00031号申请人闵某。申请人李某。申请人闵某、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恩刚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闵某、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经武汉市东西湖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3年9月27日达成(2013)东交调字第174号调解协议:一、闵某一次性给付李某医疗费3971元、住院伙食费18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150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误工费4200元;车损2215元、停车费100元,合计18566元(叁万叁仟零玖拾柒元整);二、付款方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三、李某自愿放弃向闵某追索任何费用及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恩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