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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2013)1498号马小艳与冷水滩区永红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艳,永州市冷水滩区永红煤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马小艳,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振明,冷水滩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红煤矿。法定代表人王年生,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唐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艳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红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马小艳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永红煤矿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目前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小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增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