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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涂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原深圳信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被执行人涂小明,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涂小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6822.8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信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