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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杨传文与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杨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晨亮,总经理。被告杨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百家网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焕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