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运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被申请人谭运建,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本院于2014年1月20受理申请人信用联社对被申请人谭运建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信用联社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周 舫审判员 彭成林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