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高玉灯诉上海沂蒙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玉灯,上海沂蒙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沂蒙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EJIESAMUEL。上诉人高玉灯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高玉灯于2007年12月22日首次与上海沂蒙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沂蒙公司将高玉灯派遣至空调国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调国际公司”)工作。后双方续订了期限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高玉灯工作岗位为空调国际公司生产线操作工,基本工资人民币1,280元/月,高玉灯承诺遵守用人及用工单位的《外派员工手册》、《外派员工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若有违反,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对高玉灯处以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罚等。高玉灯在空调国际公司生产部平行流芯体组任焊工,该组负责汽车空调冷凝气的制造。高玉灯所在岗位管理架构自下至上依次为:操作工、班组长、生产部主任、生产部经理。空调国际公司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若有工作需要则由公司提前安排员工平时延时或双休日加班。原审又查明,高玉灯在空调国际公司工作至2012年6月28日。同年7月9日,沂蒙公司收到空调国际公司以高玉灯严重违纪为由将之退回的退工通知。次日,沂蒙公司向高玉灯发出告知书,内载,高玉灯因严重违纪被用工单位退回,故按照《外派员工手册》、《外派员工奖惩规定》之规定,于当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高玉灯已收悉该通知。2012年8月14日,高玉灯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0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2)办字第580号裁决书,对高玉灯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高玉灯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沂蒙公司支付高玉灯20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9日期间的工资1,500元;2、沂蒙公司支付高玉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000元;3、沂蒙公司支付高玉灯2012年7月的高温费200元;4、空调国际公司对沂蒙公司的上述付款之责承担连带责任。沂蒙公司、空调国际公司均表示不同意高玉灯的诉讼请求。原审审理中,空调国际公司陈述,2012年6月28日,高玉灯女友邵厚霞因不满工作安排与公司发生争议。次日,高玉灯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反映问题,而是陪同邵厚霞及邵父至公司直接找生产经理,提出若公司按照赔偿金的标准支付钱款后高玉灯同意离职,该要求未获同意,自当日起高玉灯未再提供劳动。同年7月2日,公司人事致电邵父要求高玉灯等人回岗上班,但遭到拒绝;同年7月6日,高玉灯及邵厚霞又至公司纠缠,公司要求高玉灯回岗上班,高玉灯遂提出要当即到原岗位上班,但因高玉灯长时间离岗,原岗位已由他人替代,当日系周五,暂无法安排,故公司要求高玉灯下周一再上班并明确仍会计发当日的工资,但高玉灯等二人不同意。当日13时20分,高玉灯等二人强行进入二楼办公区域找分管生产的副总,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扰乱办公区正常工作秩序,后公司将二人拉出办公区域并报警,经警察协调事态方平息。为证明上述主张,空调国际公司提交2012年7月6日的视频光盘及截图照片、同年7月2日公司人事与邵父的谈话录音、同年7月6日公司人事与高玉灯等二人的录音等一组证据。高玉灯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2012年6月28日,空调国际公司以情侣不能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为由要求邵厚霞离职,并表示会支付一定的补偿。次日,其与邵厚霞到公司是去谈赔偿问题,进入公司得到同意。协商过程中空调国际公司提出了N+1的补偿方案,开始其确实认为过少而不同意,但同年7月6日其同意后公司却反悔了,故其要求立即上班,空调国际公司却要求其周一再上班。因其已经不再相信公司,故坚持要求立即上班并到二楼办公区域找主管生产的副总,工作人员让其离开,其二人不肯,双方遂发生拉扯。沂蒙公司对于空调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举证目的无异议。另,空调国际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及《新员工手册发放签收登记表》(以下简称“签收表”)以印证高玉灯明知其前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内载,“……第二章服务守则……2.4、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进行公司安排范围外的活动,员工有事需向班组长或上一级主管报备。2.5、员工对本公司的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除外,员工有权就自身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或他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直接上报公司人事行政部(附申诉处理程序)。……2.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第七章员工奖惩条例……第九条:……F)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20)对公司规定、处理有意见,不通过组织反映,妄加评论,纠缠取闹,使相关领导工作无法开展的。……第八章附件……附件六:关于申诉、投诉的处理程序与规定……3、员工若对部门主管的答复不满意或在一周内没有得到答复者(或不方便与部门主管投诉,可直接到人事行政部门投诉,人事行政部门将在一周内予以答复。4、若员工对人事行政部门的答复还是觉得不满意可直接到总经理处,总经理是最后的裁决处,他将两周内给予答复。……附件七办公室管理规定……10、非办公室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室任何区域,经该部门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入其部门指定区域。……”。高玉灯确认签收表上系其本人签名,但称其并未见过员工手册。沂蒙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空调国际公司提交签收表以证明高玉灯明知并承诺严格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之各项规定。高玉灯确认该签收表上系其本人签名,但称并未见过员工手册即其并不知晓员工手册之内容,该主张与签收表所反映内容不符,且高玉灯未举证予以印证,故不予采信。遵守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系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之一,高玉灯应当履行严格遵守空调国际公司员工手册等各项公司规章制度之义务。空调国际公司的员工手册对于员工就公事申诉、投诉的流程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高玉灯在争议发生后与空调国际公司沟通中反映问题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应规定。而2012年7月6日即周五在空调国际公司告知因其多日不上班而岗位已由他人替代,故要求高玉灯等人于下周一再上班并承诺支付当日工资的情况下,高玉灯等二人仍坚持要求当日上班,并在该要求未得到满足后闯入办公区,经工作人员劝阻后仍拒不离开,封堵办公室出入口并与工作人员发生拉扯,上述行为扰乱了办公区域正常工作秩序,空调国际公司据此根据员工手册第九条F款第20项将之退回沂蒙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沂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高玉灯劳动关系的做法亦无不妥,高玉灯要求沂蒙公司、空调国际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对此难予支持。关于高玉灯要求沂蒙公司、空调国际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9日期间工资及高温费的诉请,因高玉灯工作至同年6月28日,此后未再提供过劳动,高玉灯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未提供劳动但沂蒙公司、空调国际公司仍应支付其工资及高温费的事由,故高玉灯该诉请无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驳回高玉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玉灯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高玉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高玉灯之前已经进入空调国际公司二楼办公区域协商过几次。在双方就补偿方案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空调国际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又单方面改变协议,并且不允许高玉灯再进入二楼办公区域进行协商。高玉灯据此要求在7月6日当天就上班,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空调国际公司将高玉灯退工,沂蒙公司违法解除高玉灯的劳动合同。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高玉灯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沂蒙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空调国际公司辩称:不同意高玉灯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高玉灯被沂蒙公司派遣至空调国际公司工作后,签收了空调国际公司的员工手册。高玉灯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服从空调国际公司的管理。根据空调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空调国际公司与高玉灯的陈述,高玉灯与空调国际公司产生争议后,并未依照空调国际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寻求解决,而是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未经允许强行进入空调国际公司二楼办公区域,并与空调国际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即使如高玉灯所述,其曾进入空调国际公司二楼办公区域与空调国家公司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亦不代表其任何时候均可随意进入上述区域。如果双方曾达成协议,空调国际公司反悔的,高玉灯尚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非闯入空调国际公司办公区域强行要求解决相应问题。因此,高玉灯的上述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系合法行使自身权利,空调国际公司以高玉灯严重违纪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沂蒙公司后,沂蒙公司据此解除与高玉灯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高玉灯要求沂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要求空调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高玉灯实际工作至2012年6月28日,并无证据证明其之后未提供劳动系空调国际公司或者沂蒙公司的原因,因此,其要求沂蒙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至7月9日期间的工资及2012年7月的高温费并要求空调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缺乏依据。综上,高玉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高玉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方审 判 员 顾 依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