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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赵英玖与邱绪礼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赵英玖,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绪礼,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玖诉被告邱绪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英玖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