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被告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辉,XX霞,黄丽英,金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被告: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鸦滩路2号。被告:吴建辉,男,汉族。被告:XX霞,女,汉族。被告:黄丽英,女,汉族。被告:金黎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行与被告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辉、XX霞、黄丽英、金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五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精泰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吴建辉、XX霞、黄丽英、金黎明银行帐户存款计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