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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赵正书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483号罪犯赵正书,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以罪犯赵正书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月23日、2010年7月26日、2012年4月23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正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正书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正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正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加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