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卢从建与禹定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从建,禹定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立一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从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定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卢从建因与被上诉人禹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卢从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卢从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借款合同案件的一种特殊形式,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上诉人卢从建关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辩称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禹定玺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在其住所地泌阳县履行了将款项借出的义务,泌阳县法院系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卫国审 判 员 王巧莉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