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秋玲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秋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094号罪犯马秋玲,女,1949年6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1日作出(1999)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秋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06年4月2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0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0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6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秋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疾病犯,获得积极28次,并获得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秋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秋玲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