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阮某甲、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阮某甲,阮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阮某甲,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阮某乙,男,50岁,汉族,系阮某甲之父。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阮某甲、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