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向天巍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天巍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215号罪犯向天巍,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天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向天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天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5个,2013年6月记表扬一次,2013年1月记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天巍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天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李功庆审判员 解亚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