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乔文远与唐洪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远,唐洪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411号原告乔文远,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唐洪春,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原告乔文远与被告唐洪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文远、被告唐洪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文远诉称,2012年我与被告唐洪春签订一份模板承包协议,一楼建筑面积423平方,每平方75元,共计31750元,被告已付1100元,余款20750元,经多次催要连电话都不接听。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告唐洪春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欠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拖欠工程款20750元,利息2400元,合计23150元。被告唐洪春辩称,2012年9月28日硅化科技办公楼建设工程驻地曲阳乡西侧,甲方和乙方乔文远签订木工支模施工协议,工程量为长41.24,宽9.54米,局部三层计:平方量1180平方。大门厅长7.8米,宽4.86米,计:37.8平方.两项合计1217.8平方。每平方定价为75元。并规定付款方式和工程质量要求和工期时间。合同第一项:乙方在施工当中必须按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偏模、跑模。如果木工班组造成偏模、跑模乙方负责整改。工人费用、材料费由乙方自负。合同第二项: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听从甲方指挥,确保甲方下达的工期,如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但是乙方没能按甲方要求,一楼木工班组制作误工期6天,乔文远已付5000元。圈梁及办公楼南面四个大柱子、大门厅全部严重跑模,混凝土塌方现象。给甲方带来严重损失,当时硅化科技法人代表(范旺启)就在施工现场,很发火要求乙方木工组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快速清理乔文远退出工地现场。第二天,甲方(唐洪春)通知乙方(乔文远)快速清理退场。把一楼工程量核实,等一楼拆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当时工地技术员单文正出具一张工程结算单交给乔文远。到2012年11月10日,甲方通知乔文远组织工人把模板拆除,但是乔文远多次推脱,暂时没有工人。一直到11月16日,派两个工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来工地应付差事,直到一楼模板拆完误工期9天。模板拆完后,一楼圈梁80%跑模4-7公分。4个大柱子、楼梯、台阶、大门厅跑模十分严重。甲方在此(再次)通知乔文远派工人整改,一拖再拖还是前期拆模2名工人干了2天,就再也不来人了。甲方再次通知乔文远抓紧时间派人整改一楼大门厅、柱子打攒、粉刷一切工程,但是乔文远说:“我实在找不到工人,请求甲方派工人替我们帮忙,工资费用、材料费由我乔文远支付。”当天下午,甲方组织刘如军、王长华、孙兰海三个带班负责人大批量上人,加班加点6天时间完成乔文远所遗留下的整改工程量。费用全部结算于工人。到了工程交工时间,硅化科技法人代表(范旺启)提出一楼木工制作偏模、跑模、二次粉刷定为不合格工程,扣除施工方工程款总造价10%,扣除施工方工程款38000元,甲方唐洪春通知乔文远把一楼工程量核算一下,但是乔文远一推再推说没有时间。乔文远明知要补偿甲方一切损失至今他没有和甲方见面,甲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乔文远付给甲方整改工资费用14008元、材料费3028元、误工费9000元、甲方(硅化科技)扣除乔文远木工组38000元几项合计64036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写的欠条一份、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一份、连云港信拓硅化科技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经质证,被告对公司证明有异议,称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原告姨弟是单位会计,上面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整改费用证明、照片一组,署名庄前跃的证明一份,署名王长华的证明一份。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均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原告乔文远与被告唐洪春签订一份模板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唐洪春)把硅化科技办公楼模板工程承包给乙方(乔文远)施工。协议约定:1、乙方包清工按图纸建筑面积每平方75元,门厅大檐另计按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更改图纸,必须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偏模跑模,如果走模负责打攒、确保现浇面不需粉刷否则工料由乙方负责。2、在施工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安排保证工期进度不得拖延,雨雪天顺延每层楼现浇面确保3天完成、如拖延款一天罚款一千元铁丝元钉自带。乙方所有材料由甲方看管,如有丢失甲方按价赔偿。3、付款方式:基础完成付木工总人工费10%一层完付总价20%二层完付总价20%三层完付总价20%拆完够部佘款。4、甲方必须按协议约定付款否则工期拖延由甲方负责,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2012年11月7日,被告唐洪春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乔文远,欠条内容为:“硅化科技办公楼一层建筑面积肆佰贰拾叁平方,每平方柒拾伍元,共计叁万叁仟元,余款贰万零柒佰伍拾元整。注:待一楼所有柱圈梁、现浇面、跑模全部处理后经甲方(硅化科技)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2013年3月20日连云港信拓硅化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原告,证明内容为:连云港信拓硅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一楼木工所干梁、柱、板走模部分已处理完毕,已粉刷交付使用。”另查,原告乔文远无施工资质。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被告写的欠条一份、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一份、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的原告乔文远施工,原被告所签的建筑施工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所举证据证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证明原告所承建的连云港信拓硅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一楼模板工程梁、柱、板走模部分系被告整改的,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协议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洪春支付原告乔文远工程款207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由被告唐洪春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9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周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