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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冯延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延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404号罪犯冯延申,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河北省曲周县,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丛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延申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31日减刑1年5个月,2011年5月26日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冯延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延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表扬5次,单项记功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冯延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延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绍彬审 判 员  姜月英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