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廖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214号罪犯廖东,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居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乐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廖东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上诉,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乐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廖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51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