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颍上县万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颍上县万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工业园区管鲍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752044-5。法定代表人孟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颍上县万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陈桥镇山涧村万海庄。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颍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颍上县万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颍上县信用联社帐户(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9520.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