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刘刚与李东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李东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6021号原告刘刚,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东启,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李东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