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康建朝、张麦荣等与谢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建朝,张麦荣,曲闯,康祺援,康梦圆,谢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康建朝。申请执行人张麦荣。申请执行人曲闯。申请执行人康祺援。申请执行人康梦圆。被执行人谢宏伟。关于康建朝、张麦荣、曲闯、康祺援、康梦圆申请执行谢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宏伟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宏伟的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辉执行员 李延彬执行员 连帝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