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秀、周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秀,周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外环路鲜花香榭10栋4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涂太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Z)1-3-1。被告周华平,(Z)1-3-1。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周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秀、周华平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资阳市鹏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交。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