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38号原告施某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