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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38号原告施某某,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被告蔡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