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陆玉珍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吴子桃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陆玉珍,吴子桃,方依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陆玉珍,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武钢大冶铁矿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徐练勤(系陆玉珍丈夫),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洋(系陆玉珍侄儿),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子桃,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武(系吴子桃丈夫之兄),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方依明,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一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胜辉,黄石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飞林审判员 程莉娜审判员 聂 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