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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022号原告赵某某,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被告乔某某,女,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