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米、王涛、魏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米,王涛,魏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米,曾用名王敏敏、王敏,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3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涛,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5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9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3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魏强,男,26岁,汉族,中专文化。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同年3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珂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新城区华清东路中铁二十局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经销公司的财物科办公室,将防盗门撬开后盗��办公室内保险柜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及液晶显示器一台,保险柜内装人民币39000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变卖后所得赃款及所盗赃款三人挥霍;2、2012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灞桥医院大平医院财务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财务室保险柜一个、香烟若干条,保险柜内装人民币6000元,所盗赃款三人挥霍;3、2012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灞桥区柳红路席王廉租房小区英才幼儿园行政办公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办公室内保险柜一个、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椅一把,保险柜内装人民币1600元,电脑主机及电脑椅被王米拿走,所盗赃款三人挥霍;4、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未央区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药品库,将防盗门撬开后盗窃药品库保险柜一个,后将保险柜及柜内药品丢弃在该单位二期预留工地上;5、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新城区石家街畅隆物流财务室,将防盗门撬开后盗窃财务室内保险柜一个,内装人民币37829元,陈忠实和牛源书法作品各一幅,所盗赃款三人挥霍。破案后,追回陈忠实和牛源的书法作品各一幅;6、2013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彩霞医院办公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办公室内“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估价价值人民币330元)、“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估价价值人民币268元)、“苏烟”和蓝色“芙蓉王”香烟若干盒、茶叶若干。破案后追回“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涛辩称,自己在盗窃时只是起到望风作用,并且均是听从被告人王米安排、指挥,应属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新城区华清东路中铁二十局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经销公司的财物科办公室,将防盗门撬开后盗窃办公室内保险柜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及液晶显示器一台,保险柜内装人民币39000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变卖后所得赃款及所盗赃款三人伙分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中铁二十局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经销公司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财务科办公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等情况。2、证人宋某某证言,她是中铁二十局陕西物资有限公司经销公司的出纳,2012年7月9日早上她到单位后发现财务科办公室被盗,经清点,丢失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保险柜被撬,内有现金人民币39000余元及一些财务票据。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4、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他和王涛、魏强一起在华清路东站附近,从拆迁工地进入一家单位三楼,将财务室防盗门撬开,他和王涛把保险柜背出来,他们一起用铁锤将保险柜砸开,里面有30000余元现金,还有后来卖电脑的钱,他们三人平分了。5、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的一天,王米开车载着他和魏强来到之前已经“踩点”的华清路中铁二十局。由他望风,王米和魏强用液压剪钳和撬杠将门弄开,他和王米将保险柜抬出来,魏强抱着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后来他们将保险柜砸开,里面有30000余元现金,他们三人平分了。后来电脑卖了1000元,王米给了他200元。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的一天,他和王米、王涛在华清路火车东站附近的一个单位,由王涛望风,他和王米一起进入三楼财务室,他用撬杠将防盗门撬开,王涛上来把保险柜背出来,他抱着电脑主机和显示器,后来将保险柜砸开后发现里面有30000余元现金,他们一起平分了。二、2012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灞桥医院大平医院财务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财务室保险柜一个、香烟若干条,保险柜内装人民币6000元,所盗赃款三人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西安市灞桥区大平医院的报案材料证明,其财务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的情况。2、证人白某某证言,她是大平医院的负责人,2012年9月10日她发现医院财务室被盗,经清点,丢失香烟若干,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及一些财务票据。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4、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他和王涛、魏强一起在灞桥火车站附近的大平医院,用钳子剪开防护栏进入财务室,将保险柜用车拉到魏强家,王涛用铁锤砸开保险柜,里面有现金6000余元,还有一些香烟,他们三人平分了。5、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的一天,王米开车载着他和魏强来到之前已经“踩点”的灞桥区大平医院。由他望风,王米和魏强用液压剪钳将防护栏剪开并进入医院,之后他们一起把保险柜抬出来,用车拉回魏强家,将保险柜砸开后发现有6000余元现金和一些票据,他们将钱平分,并将票据烧毁。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9月,他和王米、王涛来到灞桥区大平医院。王涛望风,他和王米用液压剪钳将防护栏剪开并进入医院,之后他们一起把保险柜抬出来,在他家把保险柜砸开后发现有6000余元现金和一些票据,他们将钱平分,并将票据烧毁。三、2012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灞桥区柳红路席王廉租房小区英才幼儿园行政办公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办公室内保险柜一个、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椅一把,保险柜内装人民币1600元,电脑主机及电脑椅被王米拿走,所盗赃款三人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灞桥区英才幼儿园的报案材料证明,其财务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等情况。2、证人胡某某证言,她是英才幼儿园的工作人员,2012年11月13日早上她到单位后发现财务室被盗,经清点,丢失电脑主机、电脑椅及保险柜,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及一些财务票据。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4、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他和王涛、魏强一起在灞桥区纺渭路贝斯特物流对面一个小区里的幼儿园,用钳子剪断防护网进入财务室,将保险柜抬出来,在一片空地上王涛用铁锤将保险柜砸开,里面有现金1000余元,他们三人平分了。5、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的一天,王米开车载着他和魏强来到纺织城附近的一个小区,小区里有一个幼儿园。由他望风,王米和魏强翻进围墙,后来王米用对讲机通知他到围墙下接应,王米和魏强将保险柜抬到墙边交给他,又偷了一台电脑主机和一把电脑椅。之后他们三人将保险柜抬到一片无人的工地草丛,他用铁锤将柜子砸开,里面有现金1600余元,他们三人平分了,电脑主机和电脑椅王米拿走了。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的一天,他和王米、王涛在纺织城附近的一个小区的幼儿园。由王涛望风,他和王米翻进围墙,用剪钳剪��后窗防盗网进入房间,他和王米把保险柜抬出来交给接应的王涛,又偷了一台电脑主机和一把电脑椅。之后他们三人王涛用铁锤将柜子砸开后发现里面有现金1600余元,他们三人平分了,电脑主机和电脑椅王米拿走了。四、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未央区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药品库,将防盗门撬开后盗窃药品库保险柜一个,后将保险柜及柜内药品丢弃在该单位二期预留工地上。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的报案材料、陈述证明,其财务科办公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等情况。2、证人李某证言,她是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的员工,2012年11月19日早上她到单位后发现化验药品库办公室被盗,经清点,丢失保险柜一个,内有药品若干。之后发现被盗保险柜及药品被遗弃在预留工地上。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4、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他和王涛、魏强一起在东三环边一个工厂旁发现该工厂围墙很低,他们翻墙入院,由王涛在围墙下望风,他和魏强用撬杠撬开窗户,把保险柜抬出来。后来砸开保险柜发现除了一些药品外再无其他,便将保险柜和药品遗弃扔在了附近工地上。5、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他和王米、魏强一起在东三环边水厂旁,由他在围墙下望风,王米和魏强翻墙入院,过了一会就把保险柜抬出来。后来砸开保险柜发现除了一些药品外再无其他,他们便将保险柜和药品就地扔掉了。6、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他和王米、王涛一起翻进东三环边一个工厂的围墙,由王涛在围墙下望风,他和王���用撬杠撬开窗户,一起把保险柜抬出来。砸开保险柜后发现除了一些药品外再无其他,他们便将保险柜和药品就地扔掉了。五、2013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新城区石家街畅隆物流财务室,将防盗门撬开后盗窃财务室内保险柜一个,内装人民币37829元、陈忠实和牛源书法作品各一幅,所盗赃款三人挥霍。破案后,从被告人王米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800元及陈忠实和牛源的书法作品各一幅。两幅书法作品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畅隆物流公司的报案材料、陈述证明,其财务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等情况。2、证人项某某证言,他是畅隆物流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5日早上上班时发现财务室被盗,经清点,丢失保险柜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7000余元、两幅书法作品及公章��票据若干。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4、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米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800元及在其女友袁某某租住处查获陈忠实和牛源的书法作品及其他物品,并扣押在案。5、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畅隆物流公司办公楼2层财务室被盗的情况。6、公安机关的现场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东三环立交西辅道西商驾校北围墙东侧果园发现被撬坏的保险柜及被烧毁的文件,并提取保险柜及红色椭圆形西安畅隆物流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的情况。7、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破案后,追回陈忠实和牛源的书法作品各一幅已发还被害单位畅隆物流公司。8、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5日凌晨,他和王涛、魏强开车并携带工具,将石家街东北角畅隆物流财务室后窗防盗网剪断,将保险柜盗走。内面有现金人民币36000余元,还有两幅字画和一些公章、票据、文件等,他们三人将钱平分,把公章、票据和文件烧毁。9、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一天,王米开车载着他和魏强来到石家街转盘的畅隆物流公司。由他在公司后面的土堆望风,王米和魏强翻墙进入公司院内,王米用剪钳将窗户上的防盗网剪开,他和王米一起把保险柜搬出来,开车到浐灞的一个岔口进去,到了一个果园,在空地上将保险柜砸开,里面有现金37000余元和两幅字,还有一些公章、票据和文件,他们三人将钱平分,王米把两幅字拿走,公章、票据和文件被他们烧毁。10、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2年3月5日凌晨,他和王米、王涛石家街畅隆物流公司,由王涛望风,王米爬上货运部窗户,用剪钳剪断防盗网进入三楼财务室,他们一起将保险柜搬到车上,到东三环浐灞的一个果园,具体地方记不清了,反正那地方很偏僻,他们在果园的空地上将保险柜砸开,里面有现金37000余元和两幅字,还有一些公章、票据和文件等,他们三人将钱平分,王米把两幅字拿走,公章、票据和文件被他们烧毁。六、2013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在本市未央区北辰大道彩霞医院办公室,将窗户撬开后盗窃办公室内“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估价价值人民币330元)、“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估价价值人民币268元)、苏烟和蓝色“芙蓉王”香烟若干盒、茶叶若干。破案后,追回“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发还被害人。查获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铁锤一把、撬杠一把、手套六双、尼龙绳一条、对讲机二部随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单位未央区彩霞医院的报案材料、陈述证明,其办公室被盗的时间及被盗物品等情况。2、证人张某某证言,他是未央区彩霞医院的负责人,2013年3月10日上班时发现医院办公室被盗,经清点,丢失“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苏烟”、蓝色“芙蓉王”香烟若干盒及茶叶若干。3、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指认作案现场记录及照片证明了三被告人带领公安民警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4、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破案后,追回“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发还被害人,查获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铁锤一把、撬杠一把、手套六双、尼龙绳一条、对讲机二部随案。5、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新城价鉴字(2013)3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洋河海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330元、“西凤”十五年陈酿酒1瓶价值人民币268元。6、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王米、王涛、魏强抓获归案的情况。7、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6)宁铁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临潼县人民法院(1995)临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米、王涛的前科情况。8、被告人王米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中旬,他和王涛、魏强开车并携带工具,在北辰大道一个医院三楼,王涛望风,魏强在阳台接应,他用撬杠撬开医院财务室后窗,进去后没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便将办公室里的几瓶酒和一些香烟拿走了。9、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的一天凌晨,王米开车载着他和魏强来到北辰大道彩霞医院,由他望风,魏强接应,王米撬开窗户后翻进房间,后来王米拿着一些香烟、茶叶和几瓶酒,他们便将烟酒拿走了。10、被告人魏强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凌晨,王米开车载着他和王涛来到未央区北辰大道一个医院,由王涛望风,他和王��翻进院墙后他在外面接应,王米撬开窗户进入房间,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他们便将办公室里的一些香烟和茶叶,还有几瓶酒拿走了。综上,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共同实施盗窃六次,盗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8502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所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米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涛、魏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本案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属坦白,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唯被告人王米、王涛有前科劣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米、王涛、魏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魏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铁锤一把、撬杠一把、手套六双、尼龙绳一条、对讲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五、随案查获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齐 欣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