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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减字第5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建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295号罪犯朱建财,男,35岁(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建财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朱建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一中刑终字第20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朱建财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朱建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朱建财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朱建财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财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朱建财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建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