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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路桂珍、胡春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桂珍,胡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路桂珍,女,住怀宁县公岭镇。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怀宁县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胡春桥,男,住怀宁县石牌镇。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路桂珍、胡春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路桂珍、胡春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2日经怀宁县秀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因为申请人路桂珍、胡春桥双方均负同等责任,所以路桂珍、胡春桥双方互不承担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相关所有损失。二、考虑申请人路桂珍家庭实际困难,申请人胡春桥愿意于2014年1月15日一次性补偿申请人路桂珍人民币现金陆仟元整(¥6000.00元)。三、此协议于调解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劲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