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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与武汉前锋鑫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源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武汉前锋鑫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源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4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负责人:李智勇,行长。被告:武汉前锋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宏源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诉被告武汉前锋鑫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宏源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