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三(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委托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舸。委托代理人刘巍。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爱东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鸿,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合同》,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设计兴国路XXX号兴国宾馆七号楼屋顶层“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项目。双方约定:设计内容包括室内装饰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及装饰设计、室外花园设计;不包括结构改造、水电设计、消防设计以及建筑外观设计,设计费单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签署协议时甲方支付10%,确认方案设计时支付30%,完成深化设计以及施工图时支付50%,完成施工以及配合竣工验收后支付10%。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全部内容,但被告仅支付72,000元,尚有余款108,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催缴,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设计成果也已经交付被告,被告应支付设计费。原告原就被告拖欠的设计费及工程款提起过诉讼,因涉及两份合同,撤诉后分案起诉,在前案诉讼中,原告提起过财产保全申请,被告财产仍处于保全状态,为避免重复发生费用,在本案中不再提出保全申请,前案的保全费作为损失在本案中提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合同》第8条约定,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而合同缺乏上述签字,所以原、被告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未生效。原告未按照设计合同履行其义务,与设计合同中服务内容的要求不具有对等性,而且原告在设计服务中产生许多质量问题,致使VIP层至今不能使用,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违约,其设计费的主张没有合法依据。另外,原告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而且原告收费远高于市场价格,实际提供的服务与实际金额不匹配,也从未向被告提供设计方案、图纸,原告采用欺诈、隐瞒的手段,违反公平原则。被告同意前案的财产保全费在本案中处理,但被告认为该费用支出系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项目设计;项目地点为上海兴国路XXX号兴国宾馆七号楼屋顶层,建筑室内面积约400平方米,屋顶花园面积约600平方米;设计内容包括室内装饰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及软装饰设计、室外花园设计,不包括结构改造、水电风设计、消防设计以及建筑外观设计;设计费单项共计1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署协议时支付费用的10%,计1.8万元,确认方案设计时支付30%,计5.4万元,完成深化设计以及施工图时支付50%,计9万元,完成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后支付10%,计1.8万元。双方还约定,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上述合同盖有原、被告公章。原告为城市园林绿化贰级企业。原告企业经营范围为:雕塑、室内装潢、绿化工程、灯光工程、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等。包文冠确认收到原告设计、施工图一套,于2012年9月移交给国豪公司施工,屋面景观设计、施工均有原告组织实施并验收交付使用。2013年5月15日,包文冠确认已支付设计费7,200元,余款10,800元。2012年8月28日,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整改回复单上,在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处有包文冠作为被告公司代表的签名。另查明,原告就本案涉及的设计费及上海市兴国路XXX号兴国宾馆七号楼屋顶层花园设施的施工费曾一并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该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2,020元。以上事实,有《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合同》、设计图纸、收条、确认单、整改回复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无误,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上海欧纪源月子会所VIP层设计合同》,虽然约定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但该合同双方盖有公章,被告有付款行为,原告有交付图纸的行为,该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被告以履约行为认可了合同的效力,被告对合同未生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整改回复单上包文冠作为被告公司的代表,其身份已通过上述证据证明,故其签名的收条、确认单系其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提起诉讼,可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鉴于前案保全未解除,重复提出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诉讼的引起系被告的责任,原告作为损失提出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108,000元。二、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兆景观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上海欧纪源兴国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爱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