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赖淑英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赖淑英,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鸿丰木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鸿丰现代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台山仲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民再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赖淑英。委托代理人:王广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责人:陈里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旭颖,该行职员。原审被告:江门市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钿,经理。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鸿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娴,经理。原审被告:江门市鸿丰现代家私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钿,经理。原审被告:台山仲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运,经理。赖淑英因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江门市鸿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鸿丰木业有限公司、江门市鸿丰现代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台山仲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江蓬法经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江中法立民申字第4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4)江蓬法经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力强审判员 刘邦中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