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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吕文龙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65号罪犯吕文龙,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文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月24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吕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文龙于2003年至2005年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冲抵了31.7万元的支出,将其中的74547元占为己有;另外,该犯于2004年伙同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将公款4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该犯犯罪时系主犯。罪犯吕文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六次,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吕文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文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涛审 判 员  徐世魁代理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