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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谭金姑、刘文忠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83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曼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