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三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永品与谢美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品,谢美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三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永品,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告:谢美芳,女,汉族,1965年9月4日出生,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品与被告谢美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品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两项共计8420元,由原告李永品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