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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彬诉西丰县寇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彬,西丰县寇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马彬,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西丰县寇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彬与被告西丰县寇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免交。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