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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抗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雪娜诉乔士波离婚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雪娜,乔士波,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抗字第25号抗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李雪娜,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四委,身份证号×××。原审被告乔士波,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六委,身份证号×××。原告李雪娜与被告乔士波离婚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时依职权发现,(2013)扶民初字第1339号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并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松检民抗字(2013)53号民事抗诉书,要求依法再审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乔士波确切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雪娜的起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裁定诉讼终结”。所以,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本院提审本案。二、提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悦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