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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陶乐意与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乐意,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陶乐意。被告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路6号。法定代表人倪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乐意诉被告吴江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乐意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乐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乐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陶乐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步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