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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刑终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詹洋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刑终字第0027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泰海刑初字第035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涉案枪支及子弹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某某撤回上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刑初字第0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审 判 员  李志霞代理审判员  徐 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慎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