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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姚兴丽申请执行陈启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39)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丽,陈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姚兴丽,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陈启庆,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姚兴丽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元。被执行人陈启庆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何天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