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赖达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赖达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立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苏金胜。委托代理人:汪萌,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赖达扬,男,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赖达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明知自己仅向申请人转帐人民币500万元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承担1176万元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前合同义务,该行为将严重侵害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本案受理及审理过程中至今日,申请人一直处于登记成立的状态之下,申请人股东一直都在进行正常的工作生活,但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从未接到过任何法院传唤通知,也从未获知该案的判决内容,这直接导致申请人丧失了答辩权利。被申请人出具的《补充声明》并未经过申请人股东决议通过,该《补充声明》系伪造,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7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金额为1176万元,2010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以转帐方式向申请人支付了500万元借款,同日申请人出具《补充声明》,声明“原已向赖达扬借款人民币现金陆佰柒拾陆万元,故现赖达扬只需支付本公司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其余部分无需支付”,该《补充声明》有申请人的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苏金胜的签名和手印,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1176万元的事实。申请人认为《补充声明》系伪造,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博罗县达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文贞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