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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继平与兰小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481号原告郑XX,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兰XX,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汪涛,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兰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郑XX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XX负担。审判员 ��正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