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4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职工,住章丘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31日生一女儿,取名徐宸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加之被告年龄大我5岁,婚后常吵架、打架,2008年被告曾用剪刀刺穿我胸口,至矛盾升级。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原告放弃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很好,虽然我大原告5岁,但原告从没介意过。2008年打架是因为原告单位效益不好常休班,原告就常出去打牌,我当着原告父母面说了原告几句,原告觉得没面子就轮起拳头披头盖脸的打我,我情急之下摸起了桌上的剪刀,但事后双方和好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的一段婚外情。2010年冬,经我亲戚帮忙安排原告去合肥一家大型企业发展,因原告人聪明能干,收入比原来好了很多倍,但双方两地分居,2012年7月原告给我来信说与一女孩同居了,对方怀孕了,原告说是生理需要,2012年10月原告被公司开除,2012年12月原告回了章丘。原告回章丘后觉得没有面子,常和我打仗,我一再原谅被告,给他机会,我一直期待原告能真正回到我和孩子身边。综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7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31日生一女儿,取名徐宸铭。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初原告到外地工作,庭审中原告认可2012年8月其因孤独寂寞找了一个女同事同居,被告为此曾到原告工作单位找原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12年12月原告从外地回章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十余年,共同养育子女,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原告在外地工作时曾出现婚外情,给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现在原告已回章丘,被告也愿意给原告和好的机会,应认定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首先考虑如何弥补感情的裂痕,慎重考虑家庭破裂对双方及孩子的伤害,给彼此一个继续经营夫妻感情的机会。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记录朱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