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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修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修某。委托代理人:赵振东,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