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修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修某。委托代理人:赵振东,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修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修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