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于民二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索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索柏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0596号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25—1号。法定代表人:谭卫东,系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家庆,男,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周媛,女,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索柏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索柏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