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少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雨菲与邢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少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徐爱云,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向华,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邢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