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刑减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集建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集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减字第5307号罪犯集建国,男,49岁(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本院于1996年6月26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1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集建国犯贩卖毒品罪、私藏弹药罪,决��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集建国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29日作出(1996)高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以(1996)刑复字第146号刑事判决,改判集建国犯贩卖毒品罪、私藏弹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22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没收财产不变;于2001年3月12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财产不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以(2003)二中刑减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4年12月13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23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2月28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21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3月26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7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2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4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对罪犯集建国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集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集建国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集建国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集建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集建国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集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集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1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