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沽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岳志军执行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志军,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岳志军,农民。被执行人王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志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劳务合同纠纷即(2014)沽民执字第1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志军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成斌审判员 张利国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海波 搜索“”